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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不同商品数百次进行投诉处理,甘肃一法院驳回“职业打假人”碰瓷式打假

4月24日,红星新闻记者获悉,甘肃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涉“职业打假”的行政诉讼案件,依法裁定驳回一名“职业打假人”碰瓷式打假的起诉。

据靖远县人民法院4月24日消息,曹某在某平台购买了一款某地企业生产的苦荞茶。查看食品标签执行标准后,曹某认为该标准已经废止,而商家还在用废弃的执行标准进行生产销售,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。之后,曹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,以该款苦荞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请求制造商、销售商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共同承担十倍赔偿。

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后,作出办结反馈,“是商家延用了旧包装,属于标签瑕疵,不影响食品安全,并对商家使用旧标签的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。”曹某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意见不满意,向靖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靖远县法院行政审判庭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。经法院审理查明,曹某通过12315消费者维权平台已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管机关投诉448次,举报234次,其通过购买不同商品,数百次进行投诉处理,存在非自身消费目的购买商品的情形,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。合议庭审理认为曹某的“职业打假”行为不具有合法性,不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普通消费者的权利,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。且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曹某的投诉进行了处理,并向曹某进行了反馈,该行为对曹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。故曹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,靖远县法院遂作出裁定,依法驳回了曹某的起诉。

法院认为,曹某通过消费者维权平台进行多次举报、投诉,应属于社会俗称的“职业打假人”。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费或使用,不是法律意义上的“消费者”。其多次投诉、举报的滥诉行为,亦有违诉讼诚信原则。靖远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曹某的起诉,旨在维护健康良好、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。

法院提醒,作为消费者,打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机与态度无可厚非,但是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己谋求利益,实则违反了诚信原则,实不可取。同时,作为生产者、消费者,应积极学习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,切实履行产品生产标准、质量审查的责任,尊重市场,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。

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

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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